個人以營利透過網路銷貨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
- 適用範圍:
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採進、銷貨方式經營,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,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。
應備資料:
負責人(個人)國民身分證影本。
負責人(個人)印章。
營業人印章(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得免附)。
居住地證明註1(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)
網路交易明細資料(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)(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)。
辦理方式:
營業稅課稅方式:
自動報繳:
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,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,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,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,於次期開始15日內(分別於每年1月、3月、5月、7月、9月、11月之15日前),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,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,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。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,應先向公庫繳納後,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。
查定課徵:
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臺幣(以下同)6萬元以上、未達20萬元者(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),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,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(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)查得之銷售額,按1%稅率計算營業稅額。每三個月(分別於每年1月、4月、7月、10月底前)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;如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6萬元(銷售貨物者)或3萬元(銷售勞務者)者,免徵營業稅。
其他注意事項:
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6萬元者(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),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(稅籍)登記,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6萬元(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)以上者,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(稅籍)登記並報繳稅款,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。
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分證之外僑人士,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。
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,並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。- 稽徵機關以「營利事業所在地址」欄所填列之地址,為繳款書及各種文書之送達地址。
註1 「營利事業所在地址」欄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,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,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,以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,以致影響當事人權益,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,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例如: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各類帳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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